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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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
对湘潭火炬园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研发创新的扶持政策:
A、对湘潭火炬园内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认定取得成效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湘潭火炬园再支持企业开发该成果所支付研发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B、对企业承接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项目,湘潭火炬园按相关管理办法给予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C、充分利用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优势和平台作用,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资金。
D、对湘潭火炬园内企业通过园区申报的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项和300元/项的费用补贴费用。
3、租赁优惠政策:
A、鼓励企业将优势高技术项目入园,按项目技术档次分类享受优惠。
(时间:2008年)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场地 |
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物业费 |
维修金 |
厂房 |
a |
0 |
0 |
0 |
0 |
1 |
1 |
b |
8 |
7 |
7 |
6 |
1 |
1 |
|
c |
9 |
8 |
8 |
7 |
1 |
1 |
|
d |
10 |
9 |
9 |
8 |
1 |
1 |
|
创新 |
类别 |
南北 |
中 |
物业费 |
维修金 |
||
a |
0 |
0 |
2 |
1 |
|||
b |
10 |
8 |
2 |
1 |
|||
c |
11 |
9 |
2 |
1 |
|||
d |
12 |
10 |
2 |
1 |
|||
e |
15 |
/ |
2 |
1 |
说明:1、a:863、973产业化项目;两院院士、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为法人代表的企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总部;
2、b:双高企业,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
3、c: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专利,具有自主研发产品能力、自有产品品牌的科技型企业;
4、d:符合火炬园产业定位的科技型企业;
5、e:商务机构;
6、a类企业入驻厂房限定500㎡,入驻创新大厦限定150㎡,超出限定范围面积按b类收费。
B、鼓励企业优化布局,节约面积,提高效率,按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分类享受优惠。
标准厂房租金优惠标准
|
单位面积交纳税金: 200元/ M2·年 |
单位面积交纳税金: 250元/ M2·年 |
单位面积交纳税金: 300元/ M2·年 |
单位面积交纳税金: 350元/ M2·年 |
||||||||
1层 |
2层 |
3层 |
1层 |
2层 |
3层 |
1层 |
2层 |
3层 |
1层 |
2层 |
3层 |
|
第一年 |
8 |
7 |
7 |
7 |
6 |
6 |
6 |
5 |
5 |
5 |
4 |
4 |
第二年 |
9 |
8 |
8 |
8 |
7 |
7 |
7 |
6 |
6 |
6 |
5 |
5 |
第三年 |
10 |
9 |
9 |
9 |
8 |
8 |
8 |
7 |
7 |
7 |
6 |
6 |
4、融资政策:
A、政府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信用担保,有关银行保证贷款发放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B、区内融资平台(软担保贷款5000万元、风险投资50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500万元)优先火炬园企业。
二、研发机构
1、入驻湘潭火炬园的各类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联合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市政府从科技资金中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并由湘潭火炬园再给予同等额度的配套奖励。
2、鼓励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入驻湘潭火炬园从事研发、创办企业等工作,对技术创新的重点院士项目,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专项奖励。
三、中介机构
1、在湘潭火炬园注册的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湘潭火炬园依据业绩予以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和管理机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2、对单位或个人在湘潭火炬园从事技术开发业务、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科技部门颁发的技术认定书,免收营业税。
3、创业投资企业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余额超过净资产6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的30%的,给予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投资损失,由高新区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总部经济
1、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到湘潭火炬园设立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对从市外引进在湘潭火炬园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按年度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进入园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业绩给予适当补贴。
2、对从市外引进在湘潭火炬园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携税入驻火炬园,第一年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抵减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