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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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摘编

  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


目 录

前言

1  扶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发展的若干规定

2  加快钢材深加工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4  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6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规定

11  火炬园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13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18  人才奖励办法

20  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24  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6  附注

28  附一:湘潭国家高新区项目入园协议参考文本

29  附二:优势产业项目财源建设目标责任书参考文本

34  附三: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入园协议参考文本


前 言

  湘潭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确定了将湘潭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千亿园区”的战略决策。2010年9月,湘潭市委、市政府再次作出了《关于调整高新区产业发展空间的决定》,拉开了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推动二次腾飞的序幕。为营造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大跨越的建设氛围,湘潭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时度势,编制了“十二五”发展系列规划,出台了致力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

  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战略部署,“十二五”期间,湘潭国家高新区将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打造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方向,全面提升自主创新和产业超常规发展两个能力,重点发展新能源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精品钢材深加工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三大产业,积极实施品牌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等四项战略,抢抓国家实施“转方式、调结构”,湖南加快推进“四化两型”进程,湘潭以“两新”推动“两型”实现“两个率先”的大好机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努力把湘潭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核心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现代产业的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的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新技术产业“千亿园区”。

  为进一步增强国内外各界朋友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的认知度,我们编印了湘潭国家高新区新近出台的有关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旨在吸引国内外政、产、学、研、各界有识之士更加关注、关心、支持湘潭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共为振兴伟人故里做出不懈的努力。

  因时间匆促,编排、校对、印制等方面可能存在纰漏。不足之处,敬请见谅。

  编 者

  2010.12.31


湘潭国家高新区扶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发展的

  若干规定(试行)

  潭高发[2010]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清洁能源及其装备制造业的鼓励政策,推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认真落实湘潭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的战略部署,着力打造风电产业园、光伏产业园、LED产业基地,湘潭国家高新区决定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给予重点扶持,特制定本规定。

  一、 扶持对象

  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湘潭国家高新区,且工商登记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领域内的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或单位。

  二、 扶持措施

  (一)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奖励扶持基金,基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专项用于重点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关键性设备投资补贴,技术创新研发、产业化项目的配套奖励,企业规模化扩张的贴息资助,产业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奖励。

  (二)企业投产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七年按50%作为奖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或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三)对国内外知名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内购地并自建厂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执行,并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投产启动等方面补贴。

  (四)凡租赁湘潭国家高新区的标准厂房新设立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属于“863”、“973”产业化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的,给予三年以内的2000m2标准厂房免租优惠。

  (五)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群骨干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由高新区财政对企业补贴50%。

  (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

  1、对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和专利、国家“863”、“973”项目,并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实现产业化、新办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博士或专家,一次性给予最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2、对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省科技厅认定取得明显成效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给予该企业开发该成果所支付研发经费的20%(最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数额的奖励)。鼓励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承接重大科技成果中该项目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按相关管理办法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

  3、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研发中心的建设。鼓励企业在新能源产业园设立实际运营的研发机构,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对列入省级以上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除市政府给予奖励外,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七)税收政策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新能源装备制造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期满一年的,在该企业投产后的5年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作为奖金全额奖励给本人。

  三、 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钢材深加工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潭高发[2010]32号

  钢材深加工产业是湘潭国家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三大主导产业之一,为促进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钢材深加工产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投资钢材深加工产业领域、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政策的新进企业和项目。

  二、对湘潭市人民政府与湖南华菱集团战略合作的钢材深加工产业园的建设和重大项目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联合招商、产业配套和财政奖励等方面,经管委会同意,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特别鼓励政策。

  三、钢材深加工产业母材企业、深加工企业投资额过亿元的重大项目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的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钢材深加工骨干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由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对企业补贴50%。

  四、湘潭国家高新区内涉及钢材深加工产业的政策扶持、科技中介、市场服务等公共资源,实行平等开放;凡钢材深加工产业的投资者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服务体系的开发经营,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五、对钢材深加工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参照国家财税政策,依法免征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营业税。钢材深加工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参照国家财税政策,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除市政府给予奖励外,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六、围绕湘潭钢材深加工基地发展,吸引市内外规模企业参加,促进钢材深加工产业联盟建设,并支持加盟企业间有常年业务关系的企业建立联合担保、进销返点、品牌共享等信用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七、钢材深加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推荐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和争取。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得到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的钢材深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有功人员2-5万元的奖励。

  八、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内创办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与管委会签订财源建设目标管理协议,对连续两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且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税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和高层管理人员重奖。奖励办法及标准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九、钢材深加工企业涉及的项目入园、立项审批、土地征拆、施工建设、安全生产、环保、证照及收费手续办理等行政事业性事务,以及与周边地方关系协调等社会性事务,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钢材深加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十一、同等条件下,湘潭国家高新区直接控制的投融资和担保机构优先为钢材深加工企业项目办理风险投资、贷款发放和融资担保。

  十二、钢材深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内,湘潭国家高新区免费提供不少于3次的电视、广播、纸质媒体的宣传广告。

  十三、钢材深加工企业急需引进的具有专业技术、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户口调迁、购房、医疗、保险、就学等方面享受湘潭国家高新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四、 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潭高发[2010]33号

  湘潭国家高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潭办发 [2009]3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潭办发[2009]35号)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潭办发〔2008〕25号)精神,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规定:

  一、税收政策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物流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条件的,给予窗口货运发票开具;符合自开条件的给予货运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7.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用地政策

  8.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并对重点物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9.按照物流园区规划要求,经园区管委会(公司)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园区物流项目实际用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并办理权证。

  10.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给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招拍挂所得市本级土地收益,由市级财政全额返还,安排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等。

  物流园区外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比照物流园区用地政策执行。

  11.物流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其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并按照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三、财政政策

  12.物流园区当年上缴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支出,专项用于园区发展。

  13.凡进入园区的裂变物流企业均可享受高新区的税费政策,所投入的资金可享受招商引资的政策。

  14.企业裂变新成立的物流企业,以上年度上缴税收为基数,3年内新增地方税收由政府投入30%支持企业发展。

  15.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该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规划引导、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打造、企业信息平台搭建、鼓励主辅分离、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以奖代投及工作经费等,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融资政策

  16.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物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在申报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物流企业。

  17.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实行物流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困难。

  18.支持骨干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私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内联引资、中外合资、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收费政策

  19.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国家和省定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部分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减半收取。

  20.对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新菜地基金予以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级部分予以免收。

  物流园区外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项目比照物流园区政策执行。

  六、其他政策

  21.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

  22.海关部门在长沙关区内实现“属地报关、快速验放”通关模式,以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设立公共保税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23.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

  24.对采用物流信息系统和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优先列入科技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5.重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可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26.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的引进,参照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执行。

  27.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和市里的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28.本政策适用于省级或市级物流园区和市发展现代物流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项目。

  29.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制订配套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湘潭国家高新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规定(试行)

  潭高发[2010]34号

  为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公司在湘潭国家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特制订本规定。

  一、 鼓励对象

  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湘潭高新区,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事研发、设计、经营的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二、扶持措施

  (一)按照企业规模效益和形成的税收档次对集团总部和地区总部,税收保持平稳增长,进行连续三年的奖励。企业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年纳税总额剔除基数后在500万元以内的,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25%奖励给企业;500-1000万元以内的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35%奖励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按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收入的3%一次性奖励给企业高管人员。

  (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和集聚,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到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总部、采购中心和研发中心,对从市外引进在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根据其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按年度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

  (三)对在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设立总部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200平米以内的零租金办公场地。

  (四)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进入湘潭国家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生产基地或营销采购中心,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一次性支持100-200万元建设发展配套资金。

  (五)鼓励开发建设总部基地,对符合产业导向,新进园区建设或购买总部大楼的企业,视其对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贡献业绩给予适当补贴。对取得湘潭国家高新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总部基地的,其建安税中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支持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配套。

  三、 附则

  (一)本规定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园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潭高发[2010]35号

  为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鼓励企业入驻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科技企业入园自主创新

  (一)根据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依法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本级财政设立湘潭火炬园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培育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项目贴息、金融服务补贴、创业资助、配套奖励、商标及专利申报等。总额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四)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内企业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经认定产业化取得明显成效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火炬园再支持企业开发该成果所支付研发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内新申请专利的企业,每项申请专利当年给予补贴300元。当年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新型专利奖励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对火炬园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补贴2000元,奖励当年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5000元。

  (六)对新申报国内商标,每件给予1000元的注册费补贴,对新申报国际商标,每件给予2000元注册费补贴,对新申报国内名牌产品,每件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湖南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湘潭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批注册商标的企业奖励2000元。

  (七)入驻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的各类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联合组建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当年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补贴2000元;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火炬园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及其团队入驻湘潭火炬创新创业园从事研发和创办企业,对院士投资和领办的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100万元专项补贴。

  (九)充分利用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市重点创业基地的政策和平台优势,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等科技、产业化项目资金。

  (十)租赁优惠措施

  1、鼓励企业将优势高技术项目入园,按项目技术档次分类享受优惠。

  2、鼓励企业优化布局,提高效率,按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分类享受补贴。

  二、鼓励中介机构入园开展服务

  (一)在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注册的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火炬园依据业绩予以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和服务机构,推荐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二)对单位或个人在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认定书,依法免收营业税。

  (三)鼓励银信、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园内企业的发展,对支持园内中小企业贷款、信贷、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及银行,根据其实际到位融资的1%给予奖励。

  (四)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湘潭国家高新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投资损失,由湘潭国家高新区在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鼓励大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科技创业

  (一)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自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

  (二)创业场所使用费用补贴

  1、在园区租赁场地的创业者由创业园按核批的面积和价格补贴创业场所使用费,第一年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第二年补贴每月不超过800元,第三年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2、外地户口的创业企业负责人可向创业园申请一间免费的火炬园创业公寓标准间住房,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1、每年从创业资金中预提30%用于优势项目开办费补贴和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

  2、创业者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经考核达标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0%-50%比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

  3、创业园内由高校推荐,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初评符合立项条件同时向国家申报的项目可申请无偿资助,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经批准方可享受无偿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最高为20万元。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审批总额的70%,其余部分在首次资助资金通过考核验收后即予拨付。

  4、对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国家相关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贷款贴息

  1、申请湘潭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基地内项目可优先获得贷款贴息扶持,并根据项目情况可酌情放宽贷款门槛和贷款额度。若园内创业项目失败,确实无力清偿小额担保贷款的,对于逾期贷款债务给予债务总额50%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基地内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80%的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获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基地内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担保费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税收优惠

  创业项目从入驻园区之日起两年内所上缴的各项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三年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的50%进行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劳动保障政策扶持

  1、在创业园备案进入基地创业前进行见习实践的大学生,见习实践期内给予大学生每月600元/人的创业见习费用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月400元/人的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2、园区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标准为公益岗位补贴标准的50%,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园区企业吸纳就业人员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创业园或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后按培训工种分别给予300元/人、600元/人、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4、园内创业受挫的大学生可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帮助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5、创业园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档案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七)创业奖励

  创业园每年组织一次科技创业评选活动,对创业成功的典型给予奖励。

  四、鼓励创新型人才入园创业发展

  (一)设立创新专家奖

  对在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兴办企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领衔专家,在项目投产以后根据税收贡献比例情况进行奖励。

  (二)设立创业成长奖

  火炬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年递增在30%以上,同时入库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或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20%以上(含20%)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三)设立优秀毕业企业奖

  对在规定孵化期内达到孵化毕业企业要求,进入湘潭国家高新区产业园实施产业化的企业,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和评优评先后,给予10-50万元的购地补贴。

  (四)设立创新创业奖

  按企业年度计划项目、获奖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技术研发平台、品牌强度、专利商标情况等六个科技创新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计分,总分100分。对排名前五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8万元、第二名奖6万元、第三名奖4万元、第四至五名各奖2万元。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潭高发[2010]36号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区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外来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外来投资者由奖励评审机构认定,中介人由投资方认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受奖项目为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投资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生产或经营的外来投资项目。

  二、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按到位资金计奖

  1、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湘潭国家高新区投资产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单项中介奖金额封顶为200万元。

  2、引进外来投资单项1000万元以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工业、环保产业及其他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不含房地产项目)。

  3、引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的融资项目,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对有功人员按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首次投资奖励的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标准计算奖金。增资扩股项目单项奖金额封顶为100万元,奖金总额的60%奖励给投资者,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5、单项投资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鼓励类特大型项目,其奖励标准提交管委会专项决定。

  6、奖金的计算: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外境内资金以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认定的固定资产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二)按入库税金计奖

  奖励资金自该企业开具第一张税票之日起,以入库税收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20%计算,连续计奖24个月,一次性或分年度兑现。

  三、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申报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有效缴税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局填写《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二)申报核实

  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局和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局组成项目联合核查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奖励确认

  项目联合核查组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提交工委、管委会审定。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潭高发[2010]37号

  第一条 奖励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国家高新区注册纳税企业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 奖项设立、评奖对象及条件

  一、十佳企业家奖

  评选基本条件:

  1、担任规模以上企业总经理以上职务;

  2、连续任职2年(含2年)以上;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4、在新能源装备制造、钢材深加工、现代物流等各行各业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所在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度经营收入和税收分别进入湘潭国家高新区前十强,且保持正增长;

  5、同等条件下,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优先。

  二、科技领军人才奖

  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连续聘用时间2年(含2年)以上;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4、创新能力卓越,所主持研发攻关的技术或产品获湘潭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或获得发明专利;

  5、所在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技能大师奖

  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职称;

  2、连续聘用时间2年(含2年)以上;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4、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全省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② 近两年内获得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二类技能竞赛前2名;

  ③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④ 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⑤ 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⑥ 在指导青年工人和职业院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训徒弟,传授技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四、技术能手

  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连续聘用时间2年(含2年)以上;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4、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省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② 近两年内获得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

  ③ 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④ 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⑤ 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参与年度评选,评选上的,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

  一、对十佳企业家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二、对科技领军人才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三、对技能大师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00元。

  四、对技术能手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为获得湘潭国家高新区表彰的十佳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的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 审批与授奖

  一、对象的确定

  十佳企业家奖、科技领军人才奖、技能大师奖和技术能手从2011年起每2年评选一次,申报受理部门为湘潭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奖指标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每个评选年度的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评审程序

  (一)初审 由湘潭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企业(单位)上报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在听取相关单位、同行专家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湘潭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评审 由湘潭国家高新区高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评审结果划拨专项奖励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

  (三)公示 对拟批准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授予称号。以湘潭国家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并在本市媒体上公布名单。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源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潭高发[2010]38号

  为加快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一流,实现跨越发展,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纳税入库级次为“湘潭高新区金库”的企业或个人。

  2、下列情况不列入财源建设奖励范围。

  (1)在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期限内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

  (2)享受总部经济项目奖励的企业。

  二、 奖励项目与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评奖资格:

  1、安全生产工作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2、环境保护工作无责任事故发生;

  3、无偷税漏税行为。

  (一)设立“纳税贡献奖”

  对上交税金总额排名前五位、年度纳税额不低于上年实际缴纳税额的企业法人给予奖励。

  1、纳税排名第一名,奖励20万元;

  2、纳税排名第二名,奖励15万元;

  3、纳税排名第三名,奖励12万元;

  4、纳税排名第四名,奖励10万元;

  5、纳税排名第五名,奖励8万元。

  (二)设立“增长速度奖”

  1、年度内上缴税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纳税增长幅度在上年50%以上(含50%)的前5名企业进行奖励。

  3、奖励标准:按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5%进行奖励。

  三、 考评、奖励和兑现

  (一)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对纳税额指标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后,报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奖励对象:获奖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奖励项目不重复计算,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四、 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湘潭国家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试行)

  潭高发[2010]39号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湘潭国家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现就湘潭国家高新区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改制指导等前期培育服务;组织已上市企业为拟上市企业介绍经验;组织各中介机构与拟上市企业对接交流。前期培育服务的拟上市企业,不交纳服务费用。

  二、积极引导银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拟上市企业因改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而造成流动资金短缺的,管委会可通过财政和银行等多种渠道,协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三、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核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凡涉及到企业上市的各项手续,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派专人予以协助。

  五、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经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全额返还给企业。

  六、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后通过国家证监会初审会审核程序的,给予30万元上市工作经费补贴。

  七、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60万元;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湘潭国家高新区的,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本意见涉及的税费返还、奖励等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及协调服务工作。

  九、拟上市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所涉及的奖励,由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局拟定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十、湘潭市相关支持企业上市政策的,比照市政策执行。

  十一、 附则

  (一)本意见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注

  1、凡涉及由湘潭国家高新区财政给予直接支持和奖励的企业,均指税收缴入高新金库的企业。

  2、入园企业的前期手续均由湘潭国家高新区招商局全程代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3、本政策摘编所确定的各类奖励,遵循“企业申报、公开遴选、管委会研究同意”的程序,其评定标准和程序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所有奖励的申报均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本政策中所确定的各类奖励,企业或个人在同一方面符合多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均采取从高原则,不再叠加享受。

  5、企业在享受湘潭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本规定奖励标准若低于市人民政府文件标准的,按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执行。

  6、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7、本摘编所有奖励由湘潭国家高新区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审计。


 附一:

  湘潭国家高新区 项目入园协议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双方

  甲方: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为加快湘潭国家高新区园区建设,扶持、促进入园企业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甲方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乙方 项目入驻湘潭国家高新区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运作项目,乙方在甲方辖区内设立新公司,公司名称拟为 。该新公司成立后,乙方基于本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该新公司承继,乙方与该新公司共同对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依据法律规定,乙方应与 签订相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与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经审查并认可乙方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平面布置设计,根据其工艺要求和产业规模,确定乙方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具体位置位于 ,总用地面积约为 亩(大写 亩),具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净用地面积约为 亩(大写 亩),具体以国土使用权证为准。

  2、本协议第四条第1项所述宗地净用地使用权价格为 万元/亩,分摊的公共用地价格为 万元/亩,场地平整费为 万元/亩,交地标准为“七通一平”,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同意乙方分期支付净用地土地款,共分 期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净用地土地款 万元,并同时支付公共用地土地款 万元、土地平整费 万元;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第二期净用地土地款 万元;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第三期净用地土地款 万元;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剩余净用地土地款 万元。

  4、经甲方认定,乙方入园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的 项目,符合我省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和甲方产业发展要求,根据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奖励。

  5、甲方根据乙方获得的立项批复、用地平面布置设计,会同相关部门在 个月内完成用地红线和用地许可证的办理。在乙方缴纳公共用地土地款、场地平整费、第一期净用地土地款,且新公司成立后 个月内,甲方将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到新公司名下。办理国土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之税、费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做好土地拆迁及平整工作。乙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场地平整方案,并向甲方进行技术交底,场地标高要符合园区统一规划要求,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场地平整。场地平整由甲方开具书面的场平通知,并交乙方签字确认。

  7、甲方承诺在乙方新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个月内向乙方交地,由甲方开具书面交地通知,并交乙方签字确认。

  8、甲方负责协调乙方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宜,投资项目手续属开发区内审批的,自接到全部项目资料之日起 日内办结完毕;需其他部门审批的,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审批手续。

  9、在乙方建设及经营期间内,甲方确保乙方拥有良好投资环境,对乙方实行封闭式管理和“保姆式”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交付土地后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保证在 个月内竣工投产。

  2、乙方在甲方园区内建设 项目,设计产能为 ,其总投资为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每亩不低于 亿元,正式投产后可达到工业生产规模约为 亿元, 年内工业生产规模达到 亿元。

  3、乙方必须依法将新公司注册至甲方所辖范围,并将税费等缴入甲方金库。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以确保入园的各项手续能顺利办理。

  4、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净用地土地款。乙方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在第四条第3项规定的付款期限前向甲方支付净用地土地款,经甲方特批后,可以调整净用地土地款的支付进度,但乙方每年至少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净用地土地款。

  5、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公共用地土地款和场地平整费。

  6、乙方须从本协议生效起4年内,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 万元(第一年)、 万元(第二年)、 万元(第三年) 、 万元(第四年)。年上缴税款分别不低于 万元(第一年)、 万元(第二年)、 万元(第三年) 、 万元(第四年) ,乙方应分别于第12个月、第24个月、第36个月、第48个月的最后一日前缴纳当年应缴税款(该应缴税款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同)。以上所述的上缴税款以乙方新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载明的缴库数为准,年销售收入以甲方产业局认定的数额为准。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土、规划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工业用地、厂区建设的要求,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8、乙方不得闲置土地;乙方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和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9、乙方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计划,并承诺完成项目达产所需水、电设施建设安排的时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未能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给乙方的入园建设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

  第七条 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有关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第八条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闲置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乙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比例为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1%。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项之规定,且未按照第五条第4项之规定获得甲方特批,除应足额补齐所欠净用地土地款外,还应当自拖欠该费用之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5项之规定除应足额补齐所欠公共用地土地款、场地平整费之外,还应自拖欠上述费用之日起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6项之规定,除应补足所欠税款,还应按所欠税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7项、第8项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泄露,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 如遇城市或园区规划调整,乙方应予服从,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4项之规定,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湘潭国家高新区优势产业项目财源建设目标责任书》,作为本协议之补充件,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另行商定,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二:

  湘潭国家高新区优势产业项目财源建设目标责任书

  (参考文本)

  甲方: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乙方:

  为加快湘潭国家高新区园区建设,扶持、促进优势产业项目快速发展,调动企业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升园区经济,实现高新区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就乙方 年—— 年财源建设目标责任明确如下:

  一、乙方应完成税收责任目标:

  1、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应交纳税金 万元;

  2、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应交纳税金 万元;

  3、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应交纳税金 万元;

  4、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应交纳税金 万元;

  5、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累计应交纳税金 万元。

  以上税收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

  二、乙方应完成的附加指标:

  1、乙方必须确保将税金按时足额上交高新区金库,无偷、逃、漏、抗税行为。

  2、乙方全年无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发生。

  3、乙方在年度终了,必须将纳税资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甲方。

  三、乙方在完成本目标责任书第一、二条规定的责任目标和附加指标后,甲方给予乙方以下奖励:

  1、乙方第一年度税收达到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 万元奖励。

  2、乙方第二年度税收达到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 万元奖励。

  3、乙方第三年度税收达到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 万元奖励。

  4、乙方第四年度税收达到 万元,甲方给予乙方 万元奖励。

  5、如乙方当年度税收目标未完成,则甲方对乙方不予奖励,但乙方在四年内累计税收达到本目标责任书的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经甲方报请管委会批准后, 甲方可补给乙方相应年度的奖励。

  6、如乙方在四年内累计税收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甲方除给予乙方以上相应年度的奖励外,对超额部分给予乙方 的奖励。

  四、乙方在享受本责任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奖励外,不得重复享受湘潭国家高新区的其他相关奖励政策(含各级政府规定,需由高新财政承担资金的各项政策)。

  五、甲方对乙方的奖励,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期限:第一年度结算日为 年 月 日,第二年度结算日为 年 月 日,第三年度结算日为 年 月 日,第四年度结算日为 年 月 日。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四年期限后,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相关目标责任书。

  八、本目标责任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高新区财政局(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三:

  湘潭国家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 项目入园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湘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型企业成长,甲、乙双方就入驻湘潭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确定甲、乙双方为孵化服务关系。

  第二条 入园项目名称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整合各种优势资源,整体提升火炬园品牌形象,营造局部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

  2、甲方的火炬园孵化基地 为乙方优价提供孵化场地。租赁面积、租金等相关事宜待场地交付使用时以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3、及时传达有关政策信息,协助争取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4、协助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指导乙方进行项目鉴定,争取有关资金支持。

  5、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相关机构,打造火炬园投融资服务体系,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6、协助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宜。

  7、完善硬件设施,提供餐饮、公寓租住、保安、保洁等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2、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相关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3、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并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乙方工商注册地址须在火炬园内,税收必须入高新区金库。若乙方目前工商注册登记、税收登记不在高新区的,乙方须在《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前变更到高新区。

  5、乙方在孵化期内必须达到单位面积产出标准和发展规划目标,孵化毕业时须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6、每月按时、如实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7、入驻火炬园项目必须为甲方已评估项目,租赁场地只能用于已评估项目的研发、生产,若乙方用于其它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乙方须明确企业品牌发展目标,塑造企业形象,争创国家、省级名牌产品。

  9、不得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告知。

  第六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于湘潭